竞赛须知

(一) 参赛选手须知

1.本赛项为团队赛。各院校依据初赛成绩每个赛道择优选送5支参赛队伍。参赛选手自由组队参赛,每支队伍由3名参赛选手组成。鼓励跨专业组队,形成团队优势。

2.参赛选手必须是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

3.参赛队选手在报名获得确认后,原则上不再更换,如筹备过程中,选手因故不能参赛,参赛学校主管部门需出具书面说明并按相关参赛选手资格补充人员并接受审核;竞赛开始后,参赛队不得更换参赛选手,不允许更换指导教师。

4.熟悉竞赛规程,做好本参赛队准备、组织、管理工作。

5.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需贯彻执行大赛各项规定,竞赛期间不得私自接触裁判。

(二)指导教师须知

1.每参赛团队限报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报名、审核通过后,不得中途更换。

2.比赛过程中,指导教师需贯彻执行大赛各项规定,不得私自接触裁判,不得现场指导,不得现场书写和传递任何资料给参赛选手。

3.各参赛院校设领队1人,负责本校代表队参赛事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领队准时参加赛前领队会议,并认真传达落实会议精神,确保参赛选手准时参加各项比赛及活动。

4.领队和指导教师在比赛时需密切留意参赛选手的比赛时间,安排充足时间进行调度,避免出现因迟到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现象。

5. 领队和指导教师应负责赛事活动期间本队所有选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发现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大赛组委会报告。

申诉与仲裁

(一)申

1.本赛项在比赛过程中若出现有失公正或有关人员违规等现象,申诉应在比赛结束后2个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

2.申诉时,应向大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报告。申诉报告应对申诉依据与理由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阐述并提供相应证据。参赛队不得因提起申诉或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或滋事,否则按弃权处理。比赛不因申诉事件而组织重赛。

3.申诉报告须有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的签名。

(二)仲裁

1.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诉报告后,应根据申诉事由进行审查,2小时内组织复议,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方,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2.申诉人不得无故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不允许采取过激行为刁难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放弃申诉。

3.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